论胎儿性别鉴定

作者:时冶陶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 (09): 262-267.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5.09.125

摘要

胎儿性别鉴定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强烈打击又无法彻底根除的弊病,它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它是国家政策不完善的产物。为了严厉打击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保持社会和谐发展,本文主张将该行为犯罪化,犯罪化则要平衡好理论与实际的关系,就是在法治领域强化国家能力,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社会的互动多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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