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是价格监管的基本职责。尽管监管机构拥有最终的价格决定权,但它不过是买、卖双方利益冲突的调解人和仲裁者,既不能偏向于被管制企业,也不能偏向于消费者。实现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主要途径是"公众参与",而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是消费者具有与被管制企业相抗衡的能力。合理成本是实现"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基本依据。建立适用于价格监管的成本规则是确定合理成本的制度基础。监管也要"引入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