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罗尔斯的自然责任理论,公民的政治义务建立在正义的自然责任基础之上。罗尔斯的理论面临着无法解释政治义务的特殊性以及如何用一种非完善责任来解释政治义务等问题。沃尔德伦试图通过区分局内人与局外人并明确界定何为制度之运用于我们,但他不仅未能使罗尔斯的理论摆脱困境,而且引起了更多的问题。正义的自然责任可以用来证明公民并不负有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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