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不完全合同的理论框架下解释了合约选择和控制权安排的制度成因。本文认为,给定农地产权约束和信贷约束,异质性大户(龙头企业)拥有的专用性资产和同质性农户拥有的土地具有高度互补性,以致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将带来效率改进并获得对双方有利的合作盈余(剩余增量)。专用性资产、土地、人力资本在联合生产中的边际影响以及这种边际影响对其他要素增加或减少的"反应灵敏度"决定了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缔约方式。不同的缔约方式有不同的控制权结构。本文对来自天津蓟县和江苏泰州的四个案例进行了比较制度分析,分析的结果证实了本文所提出的理论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