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著作权法中,设链行为并非为受版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而很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各国都提高了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门槛。在侵权判定中,关键在于对网络信息定位服务商的主观状态的认定,应从认定服务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两方面的特别规定来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