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虽然无形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讲,精神上的损害远甚于物质上的损害,如果不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有失法律的公平。我国私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在立法、司法上得到了肯定,而在公法领域——国家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制度上却是不置可否。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已在私法领域得到了确认,那么就不应因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法治社会所需,且我国实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存在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