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资产转让是与营业转让具有等值功能的替代制度,在我国已经形成了零散的制度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对公司营业与资产转让的规范功能。由于股份转换制度在我国并未普遍推广和应用,我国公司法对于重大资产转让的规定以资产出售居多,重大资产转让法律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体系内仍未完整,缺失以重大资产转让客体法律界定为基础的程序性规范,使这一制度的应用范围和效果极为有限。围绕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的程序性问题,对资产转让的客体——"营业""资产"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关系予以界定,提出以"质、量标准说"作为认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的依据,对属于重大资产转让的公司行为,在发起阶段应明确发动与决策的权责分属于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阶段实施有区别的绝对多数决,并配置异议股东的权益保障特别程序。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吉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