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定企业在所处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或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前提,而中国《反垄断法》却对此处于空白。此外,对市场份额标准规定得过高和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增加了操作的难度。而反垄断执法的实施主体独立性、专业性的缺乏又消弱了其权威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的过低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操作性的缺乏使得该法的立法目的实现受到影响。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及其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