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气候变化,迎合低碳的理念,按《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核电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铀开发也带来了辐射污染的环境问题。对于铀辐射污染的防治,除注重技术治理外,更要强调法律的规制。我国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铀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法律规定简单或者可操作性不强,各执法主体间缺乏沟通协调,行政监督管理流于形式,能源法与环境保护脱节,忽视能源生产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等,使得铀辐射防治现实与理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防治铀开采辐射危害的立法必须加以完善,如立法强化其可操作性,理顺执法主体间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与监督,原子能法应确定核能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理念与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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