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探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义务性规范,针对其主体广、行为多、程序严、关系繁的特点,从实践角度提出《招标投标法》修订时的一些建议,例如对相关主体进行一般性调整和增加"招标联合体"、"投标合作体"等主体;对主体的自主性行为进行授权性规范;对程序进一步完善,明确招标人对已经发布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进行澄清修改,明确投标文件送达的"投标地点"内涵,摒弃对内部行政关系的调整以及明确界定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关系为委托关系等,希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