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竞争损害根据受害竞争者所在市场的不同划分为一线竞争损害和二线竞争损害。对于二线竞争损害的认定,美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已基本废弃竞争者保护方法,采用市场损害认定,使竞争损害评价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趋于一致,而欧盟反垄断司法实践仍适用形式方法的本身违法规则,以竞争者损害代替竞争损害,不仅在理论上致使法学与经济学的割裂,在实践中也多有缺陷。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应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损害认定的经济效率基础,克服欧盟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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