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两岸食品与食材流通逐步增多,食品安全犯罪不再受境界藩篱的限制,而需要共同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规制,既包括事前的预防,又包括事后的惩治。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事前预防的监管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并加强社会监督。在事后刑法规制方面,应当采取多元化立法模式,重置食品安全相关罪名归属,进一步明晰罪状表述。同时,应当协调刑法与其他食品安全法律的统一性。

  • 出版日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