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5年的刘景桂情杀案轰动一时,它反映了民国女性性解放与贞操观的吊诡。这是一种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不同步,其根源是近代法律移植在文本上的高歌猛进、大众媒体的盲目引导与社会法律文化变迁缓慢的矛盾。而立法者对此缺乏足够预期,司法官又拒绝矜悯,则导致刘景桂受到了相对更重的惩罚。如此司法判解及结果,既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也因其不能给个体提供实际帮助、缺乏与社会的有效衔接而不利于过渡期新法律文化的成长。故此,面对传统的强大惯性,应在司法实践中有意识地留存一定的空间,以沟通外来规则与本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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