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没有一个西方发达国家拥有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然而,实践证明,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适应我国产权交易的实际需要和发展的,应当继续保持其有形性,这也是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结构上,统一化则是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当采用"中心交易所——分支机构"的统一模式。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应当为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基本组织模式应当采用会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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