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法律形式保护民族文学作品不仅关乎特定群体、民族、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民族文学艺术自身的创新发展。《著作权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明确指出民族文学作品受法律保护,但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却至今未出台,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法律保护模式选择存在困境。新的保护模式应当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并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的衔接,以特别法的形式进行专门保护和适度保护,维护民族文学作品来源群体的多元利益,同时促进对民族文学的弘扬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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