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方面的离职工作人员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进行了认定。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财产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必须要有请托人与行为人之外的人参与,主观上必须明知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本文还就本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认定过程中的界限进行了阐述。希望通过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的探讨,能够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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