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成熟,商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应以何种形式出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认为传统的民商合一模式与民商分立模式都已不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的要求,我们应该另辟蹊径——建立以《商事通则》为一般规定,各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的商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