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协调医、患、保三方利益,控制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美国是医疗保险个体谈判模式的代表,可以保证服务的优质高效,但谈判成本高且制度公平性差。德国是医疗保险集体模式的代表,谈判成本低且公平性好,但制度缺少灵活性,效率也较低。我国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个体谈判模式,能够兼顾各地经济情况和疾病地区差异,但管理碎片化、谈判主体地位不平等且谈判力量不平衡。通过比较分析,提出采用共同治理的集体谈判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和引入竞争性的谈判主体的建议,探索我国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