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社会时期,政府是慈善事业重要的施善主体。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等观念逐渐输入,慈善事业中民间力量不断增强,民间性成为慈善概念的基本内涵。同时,政府也逐渐认同了慈善事业的民间属性,从慈善救助的主体转变成为监管者。慈善事业政府监管具体表现在为呼应社会舆论、杜绝慈善事业的弊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慈善事业,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建立专门机构对慈善事业进行深层次、细致化的行政管理,使政府与慈善团体形成合作共治的局面;政府推动各地慈善组织进行整理与合并,慈善界提出政府监管的重心应明晰其权责边界,应为合并与统一创造领导人选和经费条件、确定慈善团体的整理与合并是积极而有计划的。民国政府的监管举措适应了慈善事业的新发展,增强了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