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介入型环境侵权解释论存在争论,现有学说,无论是单一条文适用说、单一条文适用修正说、双重条文适用说还是条文重新解释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较为恰当的方式是对第三人介入型环境侵权进行类型化,分为"第三人过错+污染者无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污染者过错"两种类型,对这两种类型区别对待。前者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后者则应当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来确定份额,然后再适用第六十八条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针对"第三人过错+污染者过错"类型中的"第三人故意+污染者过失"的情形,需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故意和过失区分规制理论,肯定加害人外部连带责任,内部的完全追偿权,直接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