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验来看,人类的自我保存意志产生了对自由的普遍性价值认可。在自然社会,没有足够的公共力量解决利益纠纷与利益侵占,消除暴力对个体自由的威胁。在此种情势下,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体自由,通过社会协商或者确认,国家得以产生。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自由,但国家不一定保障自由。为了促使国家保障自由而不是威胁自由,就必须实现法治。法治的价值归结点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及通过它为个体自由的实现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