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认智能软件“产品”属性符合立法目的,且将软件集成到机器上可满足“产品”应为有形物之要求,故而运用产品责任制度规制人工智能侵权具有合理性,但也面临能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难以证明产品“缺陷”以及难以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困境。对此,从比较法、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建立“消费者期待标准”,同时减轻人工智能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排除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风险抗辩。为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立法应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类型,同时增设运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