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问题在学说和实务中存在论争。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在解决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上也存有分歧。问题的解决既取决于对作出给付一方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判断,也取决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发生时间与确认无效判决之功能的判断;此外还应该根据经济性价值与伦理性价值相衡平之思想,使得期间的长短与其起算点相互牵制以兼顾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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