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罗马裁判诚信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对疑难案件的妥当处理,对当事人与法官提出诚信要求使司法得到尊崇,展示出巨大功能。后世诉讼法与实体法二元分离,裁判诚信仅表现为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诚信裁量。近代以来现实需求促成了诉讼诚信原则的确立,裁判诚信复归圆满。在我国语境下裁判诚信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官遵循统一诚信裁判观,对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诚信裁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漏洞",并诚信行使裁判权。发挥裁判诚信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诚信原则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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