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法院的公共职能的增强,有建议认为应当建立对法官的不满意免职制度,以实现法官的公共责任。然而,此举将违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与司法的合理关系,侵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加剧地方保护主义,不应当建立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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