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刑部重视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的任用,竭力希望多留用本部熟手,并且青睐科甲正途人员。吏部要求对官员铨选进行统一管理,而刑部主张扩大用人权限。嘉庆朝开始后,伴随刑部捐班人员拥挤等问题,司员的任用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变动,刑部最终获得了更多的自主用人权。推其根源,乃在于刑部事务,端赖熟手经理。丰富的律例知识、长期的理刑经验也成为刑部之内实际权力分配的重要依据。这些对于保证清代刑部的办案质量,乃至国家司法的正常运转均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