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土壤环境修复制度在理念和构造方面存在显见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中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土壤环境修复标准体系覆盖面不足、土壤环境修复目标值不恰当。鉴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和现有土壤环境修复制度的缺失,应当立法明确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以风险为导向重塑土壤环境修复标准体系,以"土地未来的利用"为基础确定土壤环境修复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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