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法治社会制造与规范权利的母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权利经由经济法的再规范上升为调控性民事权利。该调控性民事权利,是以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经济秩序为目的的、以经济法的强制形式直接形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该权利在配置目的、配置方式、权利性质等方面都有别于民法民事权利,因而,其司法救济过程也应该在法律责任的确立、救济程序、救济渠道等方面有别于民法民事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