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事实是诉讼主体在相互交涉过程中主观建构的产物,它既不是纯粹的客观存在,也并非任意的主观臆想,而是诉讼主体的主观认识与证据信息相互作用的结果。案件事实的建构离不开语言,也就离不开修辞。诉讼主体对各种修辞策略的使用,决定了案件事实的最终构成形态,修辞对案件事实的形成具有建构作用。正视修辞在案件事实形成中的建构作用,使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强调程序性论证规则在司法中的理性检验功能。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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