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收受或侵占公私财物,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争议:对于只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一般性的征询村民意见、参与实地调查与登记、张贴公告文件或协助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等辅助性工作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对于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两项重要管理工作的,应认定村委会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