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显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数量一般在海事法院年受案量的前几位。然而,我国现行的船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争议解决的客观需要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立足中国现状,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理论区分入手,结合我国劳动仲裁和海事司法实践处理船员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建议针对船员劳动的特殊性,适用"或裁或审"的双轨制救济方式,建立我国船员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针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建立船上投诉和岸上投诉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我国独立的船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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