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理论的发展不但需要实现体系内部的自洽,更需要应对由社会发展所引发的司法实践问题。随着生产经营中技术手段的复杂化与分工的精细化,继续坚持传统过失理论的预见可能性标准,强调对行为人的个别化考察以及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业务类过失犯罪将面临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难以判断的情况,进而引发入罪难的问题。实证研究也证明,基层司法机关在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在入罪压力之下普遍存在单纯客观归罪的情况,违反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为此有必要通过引入抽象的预见可能性判断方法,以降低基层司法机关的论证难度并激发其论证的积极性,确保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统一纳入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从而构建出有真正实践生命力的判断方法,实现学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有效指导,真正保障责任主义与法治精神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