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只对故意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故意的行为并不以符合倾向为必要条件,也未必是符合理性选择的行为;它不能是出于无知的行为,也不能是由于外力的行为。品格产生于行为,因此,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品格也负有责任。本文结合个别术语的译名问题,以《尼各马可伦理学》和《优台谟伦理学》为中心,试图澄清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责任理论,并指出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