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在2013年12月28日正式通过,对原有公司法中资本与登记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在公司成立时期废除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改实缴制为认缴制。本次改革是在2005年公司资本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但通过深入研究此次改革的内容,关于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法定限额和采用认缴制后,焦点便集中在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上。本文认为,便于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相适应,我国《公司法》在规定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现状,杜绝盲目的追求市场自由,逐步健全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加大监管的力度,保障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