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总体上具有四种倾向:对苏联模式的法治反思;对超越自由主义模式之实质法治的探求;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阐释;理论与实践相割裂的学院主义。依照与历史唯物主义相适应的“人的解放辩证法”,法律发展遵循着“情境-普遍主义”的逻辑:法律具有以促进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为旨归的政治哲学承诺,同时这种政治哲学承诺又具有基于具体社会历史实践的制约性。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一大启示是,马克思主义要积极回应“卢森堡-诺依曼问题”,即在民主法治的观念和制度平台探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但其学院主义倾向明显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实践约束条件相抵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