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理不善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合作社的性质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治理,需要在遵循合作社性质的前提下,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民主控制与专业化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成本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成员与董事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因而这一委托代理机制也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最重要的治理机制。由于其合作社性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机制存在诸多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