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史.刑法志》记载"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相行,未尝偏废也",明朝法律既有其猛烈重典的一面,也有用刑轻缓不失宽仁的一面,表现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明朝统治中国二百七十余年的历史充分证明:"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明朝社会的发展。对该原则予以分析可以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