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案件,不同法院处理的理念和方式不同。有判决侵权的,有判决不侵权的,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在判决不构成侵权的背后存在两种理由。一种是混淆理论,认为商品不在加工国销售,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第二种是定牌加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其实,这些理由背后都忘了根本的逻辑前提条件,商标权利的地域局限性和商标权利的私权性,在侵权问题上不能脱离民法体系中有关侵权构成的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