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各稿明确实用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而受到保护,从而弥补了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空缺,同时解决了实用艺术作品内外有别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适用也因此明朗起来。然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司法实践还需要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的判断标准,同时为协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交叉保护宜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