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间(人民)调解已失去往日权威的时代,轰轰烈烈的大调解运动要实现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有效帮助诉讼分流,重点在于其调解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因为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形之下,调解协议很容易成为具文。为此,人民调解法中明确了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制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与其它司法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力。但是,从现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安排看,司法确认在法律效力、价值判断及程序安排方面尚有一些需要明确和改进的地方。在将对我国民诉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大背景下,建议将司法确认设置为特殊程序的一种,并将之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作为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接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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