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情、理多以非正式性法源形式存在。"情"的含义是很形象具体的,它可以是案件实情,也可能是判断事情时的人情标准。而"理"的最初含义似乎更抽象一些,但"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缺少理学中的抽象和哲学化意味。而当情理作为解释制定法的方法时,情理更加注重的是说理的方式,体现出很强理性逻辑分析的能力,即所说的维理解释方法。在唐代判词中,这种方法多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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