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雇佣还是委任的问题,应当以从属性作为基本判断标准,依据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予以认定。总经理给付劳务由于不具有从属性,应当属于委任合同。对于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经理和低级经理,应当依据从属性指标体系甄别从属性程度差异,给予差别化的劳动法保障。在员工升任总经理的情况下,原雇佣合同与新委任合同可以并存,双方有特别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特别约定则原雇佣合同中止,待委任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

  • 出版日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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