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没有明确,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也正因此,给业内和法律界留下了不同的理解和争鸣的空间。

  • 出版日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