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大量使用民事裁定确定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使大量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在没有经过诉讼当事人诉辩的情况下,就由简单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的民事裁定予以确定,有极大的可能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权利,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且没有合法的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此外,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自创了很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事程序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有必要在严格的监督下,改进执行工作,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