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责任中发展风险抗辩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赋予药品生产者抗辩权,而在于如何合理运用发展风险抗辩达到利益冲突者之间的平衡点。药品生产者援引发展风险抗辩不仅需要满足流通时间和科技水平的要求,还需要履行药品流通后续安全保障义务。在生产者享有发展风险抗辩权的同时,应引入药品致害专项救济基金制度、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国家补偿与赔偿制度等多元救济方式,最大化减少药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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