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相对模糊,仅从形式上满足构成要件不能合理地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行界分。从质量差异说的理论出发,运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和刑法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结合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人主观罪过为主要方面并综合情节来考量罪量,从而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达到可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此认定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实质上是一个衡量社会危害程度的过程,需要借助个案主客观方面全面综合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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