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勘验、辨认等笔录属于刑事诉讼证据学理分类中的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下同)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若采用刑逼、威胁或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嫌疑人口供等,视为非法证据。此类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本文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取得言词证据的非法方法,以便加以识别。

  • 出版日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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