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在于急迫性要件的判断。日本的判例最初认为,对侵害的发生有所预期即可否定急迫性要件;后逐渐认为不能据此直接否定急迫性,还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昭和52年即1977年裁定),由此导致有观点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是否定急迫性要件的必要条件,并在诸多判例中得到体现。但实际上很多案例中对积极加害意思的认定非常勉强。且照此逻辑,对侵害没有预期的反而难以认定急迫性。对此平成20年(2008年)裁定的解决方法是绕过急迫性要件,在进入构成要件论的探讨之前,基于自招损害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使得急迫性要件的解释难以统一。平成29年(2017年)裁定明确了"存在预期"和"积极的加害意思"都不是否定急迫性的必要条件,意义重大。而以上两种判断逻辑均可解释为缺乏"紧急状况性"而得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