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不断冲击着知识产权领域,其能够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快速高效地生成高质量的成果,但传统著作权法认为,人工智能这一非人类主体,生成的成果定然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仅以此否定其生成的成果的版权性,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因此暂不讨论主体因素。本文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性障碍进行分析,不仅包括人工智能自身的非智力性、人工智能运行机理和生成成果过程的机械性,还包括人工智能进行成果的生成似乎不需要版权制度激励的因素,并进一步探索著作权保护进路,如通过法人作品、合作作品、邻接权制度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