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世纪的德国近代宪法学是对自然法学民主立宪主义的反动,是为德国君主立宪制进行辩护的实证主义国家法学说。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康德、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法哲学,不过引入了实证主义方法加以掩饰,并提出国家有机体说和国家法人说等国家法学理论,论证国家主权,强调国家是法秩序的源头,从而否定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限制人权。德国近代宪法学的形式是实证主义,实质是国家主义,是对宪政主义的反动,其影响波及远东国家,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宪政进程。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复旦大学; 江苏省行政学院